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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超、王某某与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宋某超、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宋某超、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某超、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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