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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何某某与郭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申请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曙光,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XXX弄XXX号楼2507室。
  被申请人: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宋某、何某某与被申请人林平、郭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某、何某某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平、郭某的银行存款3,088,6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某、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平、郭某的银行存款3,088,6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宋某、何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孙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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