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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谢维维、巨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宋某某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谢维维
巨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

原告宋某某。
法定代理人宋君峰。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维维。
被告巨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谢维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长:瓮建红

书记员:勾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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