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路12号科技创业园A座204室。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宋某某、刘某某与被告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住所地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住所地及送达地址,本院查询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故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原告宋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原艺
书记员: 于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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