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方某某
原告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陆市金秋大道78号。
负责人孙世杰,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方某某。
原告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红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齐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19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某偿还原告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人民币19000元。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被告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的受理费275元。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19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某偿还原告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人民币19000元。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被告方某某承担。
审判长:万红卫
书记员:李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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