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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戴安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陆市金秋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杰。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代为和解、上诉、申请执行,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锡斌。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戴安某。

原告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戴安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文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锡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6年6月21日欠原告房租5678.5元,1998年1月20日欠原告房租3260元,1998年1月21日欠承包费532元,2003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52376元,2003年11月21日欠原告房租125636元,被告共计欠原告187482.5元并分别出具条据,因被告没有偿还,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房租、承包费及借款,证据充分,原、被告间法律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义务并偿还债务,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戴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187482.5元。
上述应付款项,不按期履行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被告戴安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宋文震

书记员:操新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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