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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安陆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李锡斌代理权限同上
安陆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原告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陆市金秋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杰。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代为和解、上诉、申请执行,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锡斌。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安陆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开发区碧山路119号。
负责人毛春明,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安陆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于2006年5月欠原告土地费480120元,并出具欠条,遂诉讼来院,请求被告偿还480120元。

本院认为,安陆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已于2006年2月20日经本院(2005)安民破字第2-2号裁定宣告破产还债,被告属安陆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分支机构,原告应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作债权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55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安陆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已于2006年2月20日经本院(2005)安民破字第2-2号裁定宣告破产还债,被告属安陆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分支机构,原告应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作债权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陆经济开发区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文震
审判员:林梅
审判员:李锡珍

书记员: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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