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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雷某镇长冲村村民委员会、阮某某诉安陆市雷某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陆市雷某镇长冲村村民委员会
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阮某某
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安陆市雷某镇人民政府
程启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陈光洲(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陆市雷某镇长冲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盛仁安,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陆市雷某镇长冲村1-15,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卢万均,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陆市雷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伶俐,镇长。
委托代理人程启宝、陈光洲,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上诉人安陆市雷某镇长冲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冲村委会)、阮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安陆市雷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雷某镇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建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环姣、戴捷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冲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盛仁安、委托代理人齐忠东,上诉人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万钧,被上诉人雷某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程启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5月20日,原双河镇人民政府与阮某某签订了《长冲水库水面经营转让合同书》,合同期为10年,至2009年12月30日到期,期间原双河镇人民政府管理地行政区划并入雷某镇政府。该合同还未履行完毕,阮某某便于2007年6月22日与长冲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长冲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承包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4年,自2007年l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阮某某一次性交清10万元承包费。2010年3月16日安陆市水利局针对雷某镇长冲水库产权归属问题,向雷某镇政府发出回复函,明确长冲水库的管理权属雷某镇政府所有。
本院认为,雷某镇长冲水库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属国家所有的小(一)型水库,安陆市水利局作为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作出的《关于雷某镇长冲水库产权归属确权的回复函》合法有效,雷某镇人民政府依法享有长冲水库的管理权,有权处分长冲水库进行水面养殖的事宜。长冲水库地处长冲村委会辖区,但长冲村委会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长冲水库的管理权归其所有,其与阮某某签订的《长冲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承包合同书》系无权处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需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长冲村委会与阮某某签合同的行为未得到雷某镇政府的追认,事后其亦未获得长冲水库的处分权,故长冲村委会、阮某某上诉认为长冲村委会享有雷某镇长冲水库发包权,2007年6月22日签订的合同有效的上诉理由无有效证据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长冲村委会、阮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长冲村委会、阮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雷某镇长冲水库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属国家所有的小(一)型水库,安陆市水利局作为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作出的《关于雷某镇长冲水库产权归属确权的回复函》合法有效,雷某镇人民政府依法享有长冲水库的管理权,有权处分长冲水库进行水面养殖的事宜。长冲水库地处长冲村委会辖区,但长冲村委会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长冲水库的管理权归其所有,其与阮某某签订的《长冲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承包合同书》系无权处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需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长冲村委会与阮某某签合同的行为未得到雷某镇政府的追认,事后其亦未获得长冲水库的处分权,故长冲村委会、阮某某上诉认为长冲村委会享有雷某镇长冲水库发包权,2007年6月22日签订的合同有效的上诉理由无有效证据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长冲村委会、阮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长冲村委会、阮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肖建成
审判员:王环姣
审判员:戴捷

书记员: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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