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陆市酒之醇商贸中心,住所地:安陆市涢水路***号。
经营者:简梁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陆茜,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市府东超市,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号。
经营者: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被告: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原告安陆市酒之醇商贸中心与被告安陆市府东超市、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07日立案。原告安陆市酒之醇商贸中心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酒之醇商贸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酒之醇商贸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陆市酒之醇商贸中心负担。
审判员 涂军
书记员: 吴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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