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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美洁洗涤厂与云某某祥瑞商务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陆市美洁洗涤厂。住所地: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王汉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文,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云某某祥瑞商务宾馆。住所地:云某某城关睡虎路**号。
负责人:安子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云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原告安陆市美洁洗涤厂与被告云某某祥瑞商务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陆市美洁洗涤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文、陈鹰、被告云某某祥瑞商务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陆市美洁洗涤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洗涤费用358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将其布草运至原告处冼涤,当月结算上月的洗涤费用。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被告没有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的洗涤费用35809,40元。特提起诉讼,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云某某祥瑞商务宾馆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没有签订洗涤服务合同,与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有合同;2、答辩人已经将洗涤的服务费支付给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我们不应向原告支付洗涤费用,原告不是我们合同的主体,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我们的洗涤费已经支付完毕,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8日原告安陆市美洁洗涤厂与云某某捷丽洁洗涤服务中心签订布草洗涤合作协议,2017年4月14日云某某捷丽洁洗涤服务中心注销登记,于2017年4月20日由自然人投资成立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与安陆市美洁洗涤厂继续履行云某某捷丽洁洗涤服务中心签订布草洗涤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将云梦现有布草洗涤市场业务交安陆市美洁洗涤厂经营,安陆市美洁洗涤厂每年按照洗涤总营业收入的20%向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支付利润分红。安陆市美洁洗涤厂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全盘接手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洗涤业务,每天安排车辆接送布草业务,保证洗涤质量,以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对客户签订洗涤合同,安陆市美洁洗涤厂要如实告知每月洗涤费总额,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协助安陆市美洁洗涤厂收取洗涤费用并存入安陆市美洁洗涤厂账户。合作时间自2017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8日止,共计6年。2017年5月1日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与云某某祥瑞商务宾馆签订洗涤服务协议书,之后由安陆市美洁洗涤厂将云某某祥瑞商务宾馆床单、被套等相关物品进行洗涤并实际履行此协议至2018年2月止。同时查明: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与云某某祥瑞商务宾馆经结算2017年6月至2018年元月总计洗涤费用33405元,双方同意扣除破损减款5405元,云某某祥瑞商务宾馆实际付款给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洗涤费2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云某某祥瑞商务宾馆与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签订的洗涤服务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实际履行是由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委托合作方安陆市美洁洗涤厂提供洗涤服务。被告云某某祥瑞商务宾馆与合同相对主体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洗涤费28000元并无不当,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至于原告安陆市美洁洗涤厂要求被告云某某祥瑞商务宾馆支付实际履行洗涤服务费应向其合作方云梦捷丽洁洗涤有限公司(实际收取人)主张权利,因而原告安陆市美洁洗涤厂要求被告云某某祥瑞商务宾馆支付洗涤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陆市美洁洗涤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安陆市美洁洗涤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小宝

书记员: 刘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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