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美佳门窗加工厂
魏新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金必文
雷成祖(湖北安陆府城法律服务所)
原告安陆市美佳门窗加工厂。住所地:安陆市府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文高,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魏新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
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被告金必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安陆市府东北路198
号
委托代理人雷成祖,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
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美佳门窗加工厂诉金必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美佳门窗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美佳门窗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陆市美佳门窗加工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美佳门窗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美佳门窗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陆市美佳门窗加工厂负担。
审判长:袁以俊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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