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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涢城电影放映公司与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陆市涢城电影放映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广场18号。法定代表人:邓桂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枝,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正,男,系杨某某之父。

本院在审理安陆市涢城电影放映公司与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涢城电影放映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涢城电影放映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安陆市涢城电影放映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红卫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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