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李家安
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吴秀珍
徐小红
原告安陆市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棠棣镇李园村。
法定代表人李真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家安,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48号-28号16-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周继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秀珍,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委托代理人徐小红,公司安陆项目部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西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原告安陆市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原告安陆市明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柏松
审判员:易秋霞
审判员:彭亚萍
书记员:曾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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