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陈俊(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曾妮娜(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云某
邱剑
原告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曾妮娜,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
被告王云某。
被告邱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王云某、邱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35元减半收取2717.5元,由原告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35元减半收取2717.5元,由原告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丽
书记员: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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