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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王云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陈俊(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曾妮娜(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云某
邱剑

原告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曾妮娜,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
被告王云某。
被告邱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王云某、邱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35元减半收取2717.5元,由原告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35元减半收取2717.5元,由原告安陆市才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丽

书记员: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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