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陆市天某琉璃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雷公镇九峰村。
法定代表人:王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彦志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陆市天某琉璃瓦有限公司与彦志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安陆市天某琉璃瓦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天某琉璃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陆市天某琉璃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安陆市天某琉璃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华雄
书记员: 汤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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