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文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同时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盛某保。
被告湖北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高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盛某保、湖北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11560元,由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宋文震 审 判 员 朱 珊 人民陪审员 伍晓红
书记员: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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