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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国土资源局与盛某保、湖北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文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同时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盛某保。
被告湖北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高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盛某保、湖北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11560元,由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宋文震 审 判 员  朱 珊 人民陪审员  伍晓红

书记员: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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