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涢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参加诉讼,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峰海喻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陈店乡沈畈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喻道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答辩,出庭应诉。
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湖北峰海喻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以与被告湖北峰海喻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050元,减半收取计186525元,由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 潘玉安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代绍娟
书记员:余艳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