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凯雅粮油有限公司
殷成洪(湖北安陆法律援助中心)
安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安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洑水信用社
赵国珍
赵辉
原告安陆市凯雅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伏水镇文桥村。
法定代表人赵春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殷成洪,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安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季建明,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安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洑水信用社。
负责人杨晓清。
第三人赵国珍。
第三人赵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凯雅粮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安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洑水信用社、第三人赵国珍、第三人赵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凯雅粮油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凯雅粮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陆市凯雅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0元,减半收取77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凯雅粮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陆市凯雅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0元,减半收取7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文震
审判员:金必高
审判员:李锡珍
书记员:操新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