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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清、姬某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汉丹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田前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铮,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程红伟,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清。
委托代理人钟莉,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姬某。
被告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南卧路神龙工业区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清,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超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清、姬某、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波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彪、人民陪审员伍晓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龙铮、程红伟,被告李某清的委托代理人钟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某、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被告李某清向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000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8%,如借款逾期归还则逾期利率在约定利率借款的基础上上浮50%,期限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由被告姬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7月10日,被告李某清与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被告李某清将其在被告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500万股的股权出质给原告并办理了相关登记。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委托公司职工李松海用其个人账户向李某清转账支付贷款金额为2000000元。借款后,被告李某清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0元,给付借款利息及财务费628800元,下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能偿还。被告李某清与被告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共同出具还款承诺书,作出还款承诺。因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双方形成诉争。
另查明,被告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系被告李某清个人全额出资的一人独资公司。
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清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借款逾期未还,被告李某清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其承诺行为而在其和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生一种单务约束之债,此债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的法律效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承诺后即应受到承诺约束,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对该承诺的信赖,而取得相应的信赖利益,承诺人应当履行承诺的义务,故被告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与被告李某清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李某清辩称1、该公司存在诸多违规经营情形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对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在贷款当日即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了当月利息,扣除部分应扣减借款本金理由,经查,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由案外人李松海的账户向李某清转账支付贷款金额为2000000元,贷款金额已足额发放,李某清在借款当日支付利息的行为应视为预付行为,对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收取的财务费没有依据,应扣减本金的理由,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给付约定利息及另行计算的财务费时,对相关款项的计算并未表示异议并已实际给付,应视为双方认可,但借期内的利率及财务费率之和已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应冲减借款本金,经逐月递减核算,被告李某清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18日,按照年利率36%计算利息应为557988.02元,实际给付628800元,超出的70811.98元应冲减本金,实际下欠本金为1429188.02元。关于逾期利率,鉴于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利率的约定已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故本案诉争的借款逾期利率的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自2015年1月19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关于被告李某清(××)与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质押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份质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工商部门登记,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可以针对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三、关于被告姬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保证人姬某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鉴于本案既有保证又有权利质押,保证人应对权利质押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姬某对被告李某清的全部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保证人被告姬某应对××质押股权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清、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29188.02元及利息(借款逾期利率的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自2015年1月19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清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某清出质的500万股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该股权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姬某对被告李某清出质的500万股的股权优先清偿本案债务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李某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183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波林 审 判 员  沈 彪 人民陪审员  伍晓红

书记员:胡建毅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录2: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府东支行 户名:安陆市人民法院 账号: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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