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安陆市供电公司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陆市供电公司
雷涛
雷成祖
王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付杰(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陆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8096191-6。
法定代表人田宁。
委托代理人雷涛、雷成祖,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路111号。
代表人杨冰。
委托代理人付杰,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供电公司诉被告王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家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涛、雷成祖、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车辆投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已经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发生的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属于被告王某驾驶并所有,该车辆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对原告供电公司进行赔偿,即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王某全部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安陆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安陆市供电公司67540元,受损物品归原告安陆市供电公司所有。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1800元,上诉人在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车辆投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已经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发生的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属于被告王某驾驶并所有,该车辆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对原告供电公司进行赔偿,即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王某全部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安陆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安陆市供电公司67540元,受损物品归原告安陆市供电公司所有。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肖家蓉

书记员:胡建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