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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安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
法定代表人:罗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吴店镇寺沙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余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振普,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
安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

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被告
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鄂0982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
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
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裁定,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振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安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8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金额为269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建设被告投资的枣阳市吴店镇姚岗村华瑞园3号、4号工程。原告开工建设部分工程后,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停工。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29日达成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原工程承包合同。确认原告已经施工的工程造价为460万元。除去材料款,由被告直接给供应商外,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192000元。约定在2017年9月份付款50万元,2017年12月份付款70万元,2018年6月份付款剩余欠款的40%,2018年12月份付清所有欠款。现由于被告的第二笔70万元工程款已经逾期,加上原告已经起诉的50万元,被告已经有120万元工程款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且逾期未付金额已超过应付款总额的1/5以上,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已无支付款项的诚意。为此,依法将所有未到期的工程款一并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192000元。
被告
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欠工程款属实。对已到期的120万元工程款被告应予支付。但对于未到期的工程款,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对原告诉称的事实被告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原、被告合同约定未到期的工程款,被告是否应该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解除合同协议书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原、被告所签解除合同的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因连续逾期两次没有偿还原告工程款120万元,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已连续逾期两期次没有偿还原告欠款且在庭审中自述公司经营困难,难以偿还欠款。因此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
湖北华瑞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
安陆市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92000元。
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36元,减半收取161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斌

书记员: 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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