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盛某
原告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紫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房屋租金及租赁合同解除已达成共识,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房屋租金及租赁合同解除已达成共识,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安陆东方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世华
审判员:江珊
审判员:彭亚萍
书记员:伍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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