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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阳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
王艳峰(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
南勤岭
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
周峰
杨宁

原告:安阳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中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17219235-2。
法定代表人:白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峰,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勤岭,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组织机构代码66659726-1。
法定代表人:郭景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峰,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杨宁,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由原告安阳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由原告安阳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韦

书记员:吴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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