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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等与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阳市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安阳高新区弦歌大道华强新天地*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陈义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伟丽,定州市北城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定州市博陵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信,该公司经理。
被告:侯志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河北中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定州市兴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学会,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占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原告安阳市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与被告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志刚、河北中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占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36元减半收取计1156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安阳市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某负担。

审判长 王晓丽
人民陪审员 韩祖豪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书记员: 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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