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嘉某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兵,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牛守强、孙媛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敬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会强,经理。住所地:平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啸,该公司法务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嘉某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敬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嘉某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嘉某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嘉某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2元,减半收取3686元,由原告安阳嘉某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洁
书记员: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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