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金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海兴县。
安金成与张某某、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定于2017年9月4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安金成负担。
审判员 呼金昌
书记员:仝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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