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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诉陈金某、吴广平、天门市金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李娜
陈金某
罗孝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吴广平
天门市金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雨霖路6号房产大厦七楼南。
代表人余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某
委托代理人罗孝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广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金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刘家坡。
上诉人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金某、吴广平、天门市金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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