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101号(现代花园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84473307M。负责人:陈子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晓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盼,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法定代理人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仁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金沙大道**号,住湖北省京山县宋河镇苍台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31957********。系黄某某之夫。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永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上诉人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汪仁尧、陈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821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2641元,由上诉人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纯棉
审判员 张青云
审判员 苏红玲
书记员: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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