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龙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丛志敏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吕建佳(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达市龙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立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丛志敏。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刘晓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建佳,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龙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龙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达市龙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9.50元,由原告安达市龙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达市龙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9.50元,由原告安达市龙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国臣
审判员:黄金选
审判员:王之慧
书记员:王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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