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阳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谢晓晶
赵某某
原告安达市阳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永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晓晶,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阳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阳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达市阳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安达市阳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达市阳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安达市阳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长利
审判员:黄金选
审判员:王之慧
书记员:王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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