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达市阳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永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晓晶,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阳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某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阳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阳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达市阳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安达市阳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如 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 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
书记员:王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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