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丛志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刘辉(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翠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丛志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代表人焦宗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辉,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1.00元,由原告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1.00元,由原告安达市福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国臣
审判员:黄金选
审判员:王之慧
书记员:王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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