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威,黑龙江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京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彬,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京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东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东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达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再民
审判员 赵 明
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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