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达市安某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市标北侧安某顺达小区30号商服(新兴街1委)。组织机构代码证59824398-9。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超,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华辰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290870-8。
法定代表人司振库,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永辉,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达市安某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达市安某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达市安某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达市安某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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