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达市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北横六道街现代华庭楼下。法定代表人:车运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大庆市肇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桂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达市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达市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雪红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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