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信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杨宏伟(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安达市信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晓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宏伟,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启林,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达市信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绥中法民立调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调解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原告安达市信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绥中法民立调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调解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王鹤
审判员:张银凤
书记员:董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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