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丽正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芸,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宾,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盈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凯。
本院受理原告安某某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盈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现原告于2018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某某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小云
书记员:曹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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