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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东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玉春,任公司经理。

安某某与石某某鸿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安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勇

书记员: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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