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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全与安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某全
张世平(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冉繁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安某某
韩瑞英
安志伟
吴秀兰
程学文

原告安某全。
委托代理人张世平,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繁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某(又名安宪保、安现宝和安献宝)。
委托代理人韩瑞英。
委托代理人安志伟。
第三人吴秀兰。
委托代理人程学文。
原告安某全与被告安某某、第三人吴秀兰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原告要求确认城内中街152号内7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原告,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某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原告要求确认城内中街152号内7号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原告,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某全的起诉。

审判长:张媛
审判员:王红
审判员:彭学彬

书记员:张景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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