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
负责人:刘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斯斯,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晶慧,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褚伟,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鹏,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段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4年9月3日以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全部调解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书记员: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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