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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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冉文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琪,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征,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进千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吕进千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吕进千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俊红
书记员:高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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