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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王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檀红亮(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徐红(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中路567号康诚大厦三楼。
负责人刘永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檀红亮、徐红,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平财保保定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季文婷,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檀红亮、徐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王某某为其所有的冀F×××××轿车在天平财保保定支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期间自2011年12月14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13日二十四时止。2012年2月9日2时20分许,王焕书驾驶该投保车辆由北向南行驶与林双喜驾驶的冀F×××××汽车自西向东行驶在朝阳北大街与天鹅路交叉口处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NO.400137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焕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双喜无责任。此事故造成王某某冀F×××××轿车维修费5500元,赔付林双喜冀F×××××汽车维修费2380元。
本院认为,在驾驶证未按期审验换证的超期内,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及操控车辆的熟练程度,并不会因此而降低,其两者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驾驶证过期,并不必然认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  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吊销。本案中,王某某驾驶证2011年12月21日到期,其超期约两个月后于2012年2月14日换领新证,证实并未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超期未审验,与根本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无证驾驶是有区别的,故对上诉人认为被保险人属于无证驾驶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付林双喜三者责任险,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载明了事故主体,且被上诉人提供了相关票据及身份证明,应予认定,对上诉人主张三者责任险证据不充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与王焕书系同一人,原审判决对其认定为两个人,属认定事实错误,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故对该事实认定予以纠正,对实体处理结果不再变动。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在驾驶证未按期审验换证的超期内,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及操控车辆的熟练程度,并不会因此而降低,其两者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驾驶证过期,并不必然认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  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吊销。本案中,王某某驾驶证2011年12月21日到期,其超期约两个月后于2012年2月14日换领新证,证实并未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超期未审验,与根本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无证驾驶是有区别的,故对上诉人认为被保险人属于无证驾驶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付林双喜三者责任险,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载明了事故主体,且被上诉人提供了相关票据及身份证明,应予认定,对上诉人主张三者责任险证据不充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与王焕书系同一人,原审判决对其认定为两个人,属认定事实错误,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故对该事实认定予以纠正,对实体处理结果不再变动。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苑汝成
审判员:王清江
审判员:曲刚

书记员:申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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