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张兆(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刘博超(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刘某某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东风中路567号康诚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博超,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被告李某某身份证号码有误,法院经查找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被告李某某身份证号码有误,法院经查找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蕾
书记员: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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