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
赵金
王某
刘朝阳(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金。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朝阳,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海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金、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故被告王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以本院查明和核实确认的数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安某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31234.20元,由被告王某赔偿。被告王某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3444.60元,故被告王某再赔偿原告安某某人民币2778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故被告王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以本院查明和核实确认的数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安某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31234.20元,由被告王某赔偿。被告王某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3444.60元,故被告王某再赔偿原告安某某人民币2778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赵海洪
书记员:赵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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