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
苏冬梅(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沈正雪(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肇源县新站镇。
委托代理人苏冬梅,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沈正雪,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杜一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苏冬梅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正雪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杜一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11元由上诉人安某某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杜一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11元由上诉人安某某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陈兴德
审判员:张智源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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