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玉某
张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全才(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贾某
马毅(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王彦卓(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玉某,住张某县。
被告张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县二〇七线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全才,河北省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马毅,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彦卓,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玉某与被告张某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玉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安玉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安玉某负担。
审判长:张彪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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