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安某某与王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二楼。
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公司职员。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阳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洪泉、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遇情况处置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某与王珂焱无事故责任。被告王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依法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因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照责任分担。
基上,虽然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其内容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两项,该协议对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予以赔偿。被告主张王某某已经履行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义务,被告已经向王某某进行了理赔,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足以证实原告一直在行唐县县城居住,故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因原告在发生事故时已满62周岁,故应当按照18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为26152元×18年×10%=47073.6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结合原告的伤情及事故责任情况,可酌情确定为3000元,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上述损失合计50073.60元,加上被告王某某已赔付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款,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的赔偿限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自愿放弃对医疗费557.80元、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承担鉴定费用,本院应予准许。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5007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鉴定费1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阳

书记员:岳静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