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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李某、孙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某某
崔志学(河北唐山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
李某
孙娟
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志学,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被告孙娟。
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李某、孙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年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立超
审判员:马德龙
审判员:许洪岭

书记员:闫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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