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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诉何某某、冀某某、何某某、何四海、何某如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某某
张峰科(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
尹龙科(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冀某某
何某某
何四海
何某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峰科、尹龙科,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农民。系死者何爱军之父。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冀某某,农民。系死者何爱军之母。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农民。系死者何爱军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四海,农民。系死者何爱军之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某如,农民。系死者何爱军之女。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同开、李素芹、贾爱芹、王珂、王珂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馆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适用程序错误。原审判决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导致申请人不能及时知道案件情况,从而丧失了最基本的答辩,举证,出庭申辩的基本权利,也就从根本上导致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丧失。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原审判决采用的证据主要是何某甲、何某乙、董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而这些证人都没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认定,且这几个证人都与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有着最为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仅靠这些证人证言认定申请人同董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董某存在劳务关系是错误的。申请人从来没有授意委托任何人招工,也未授权安某丙从安阳老家找工人来山东滨州干活。死者是董某联系并开车去山东打工,所驾车辆虽登记在薛海珍名下,但在2012年2月就已卖给安某乙,只是没有过户,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4、赔偿数额计算不合理,特别是精神抚损害慰金明显过高。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2)馆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查查明:1、原审在诉讼过程中,办案法官多次到申请人安某某的住所地安阳市京林中央公园31号楼22层西户和户籍所在地安阳县崔家桥乡滩里村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被申请人父母告知申请人无法联系,地址不详的情况下,法官才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程序合法。2、原审是根据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冀某、董某的证人证言,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对何某甲、董某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事实认定。再审申请人安某某虽提供证人安某甲、薛某甲、薛某乙、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的证人证言和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但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3、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统一标准确定的,不存在不合理现象。综上,再审申请人安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1、原审在诉讼过程中,办案法官多次到申请人安某某的住所地安阳市京林中央公园31号楼22层西户和户籍所在地安阳县崔家桥乡滩里村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被申请人父母告知申请人无法联系,地址不详的情况下,法官才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程序合法。2、原审是根据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冀某、董某的证人证言,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对何某甲、董某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事实认定。再审申请人安某某虽提供证人安某甲、薛某甲、薛某乙、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的证人证言和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但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3、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统一标准确定的,不存在不合理现象。综上,再审申请人安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建朝
审判员:郭书光
审判员:高俊玲

书记员: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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