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
张峰科(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
尹龙科(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
冀某某
冀某
冀香环
冀子齐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峰科、尹龙科,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冀某某,农民。
系死者马害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冀某,农民。
系死者马害之女。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冀香环,农民。
系死者马害之女。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冀子齐,农民。
系死者马害之子。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冀某某、冀某、冀香环、冀子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馆民初字第2304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李建朝审判员郭书
光审判员高俊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员王玉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李建朝审判员郭书
光审判员高俊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员王玉梅
审判长:李建朝
书记员: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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